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0
累计折旧240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400
贷:银行存款400
取得出售收入及缴纳:
借:银行存款41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04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800
收到残料收入:
借:原材料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60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发生的净损失(60000400-40400-600)
借:营业外支出19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9400
一、固定资产终止条件及处置
1、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2、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理
(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二、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