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服刑人员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刑期的一半,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审核裁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认为人民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