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第303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不予受理。还有不懂的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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