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法律依据】《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工作规范(试行)》第八十条 派出所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第八十四条 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机关接收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信息后,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签发。不予签发的,由受理地机关告知申请人。受理地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成年人姓名变更
申请条件: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拟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关于公民姓氏和通用规范汉字、字体要求的,可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变更申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选择办事事项,填写变更申请信息,上传业务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2、派出所(户政大厅)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收到系统推送的到场办理短信通知后,带齐材料到户籍地辖区派出所(户政大厅)户籍窗口核实材料。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申请人需携带户口簿)。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申请条件:1、父母协商一致为未成年子女办理姓名变更。
2、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申请材料:变更申请、父母共同签署的协商一致意见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选择办事事项,填写变更申请信息,上传业务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2、派出所(户政大厅)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收到系统推送的到场办理短信通知后,带齐材料到户籍地辖区派出所(户政大厅)户籍窗口核实材料。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申请人需携带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