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一直以来, 安全生产事故频繁, 死伤众多, 企业安全经营意识不够强, 不够重视安全生产, 严重妨碍了经济的发展。 为了改变这个状况安全专业应运而生, 但仅靠宣传是不够的, 还要有法律的强制保证其落实。 《安全生产法》 正好是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的利器。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第一部法律,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提高了社会对于安全工程人才的需求量, 可以说安全专业人材的就业机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安监部门对企业或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法》 的力度。
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 不仅是对自己负责, 对家人负责, 更是对员工负责、 对企业负责、 对社会负责。 每一次事故的警笛, 都揪人心弦, 每一次惨痛的事故, 都给亲人心头留下永久的痛, 安全生产牵动人心。 安全生产, 不仅仅关系你自己, 更多的是关系到你我他。 众所周知, 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 始终贯彻着“三不放过” 原则。 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 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 因此, 现在又将“三不放过” 原则改为“四不放过” , 加大了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力度, 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 的好做法, 有新意。 但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 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即使再多加几个“不放过” 也为时晚矣。 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 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 、“预防为主” 的理念, 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 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有利于生产单位安全生产、 有利于各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加强监管、 有利于提高全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通过这次学习新《安全生产法》 , 我认识到, 安全工作还有起点,没有终点。 因此,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员参加, 做到人人、 事事、 时时、 处处抓安全生产工作, 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环保意识, 提高全员的安全环保素质, 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 我会安全的思想转变,从而有力促进公司安全稳定发展。
第二篇
为了提高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 近日, 发电二分厂热工检修作业区组织全员学习了新《安全生产法》 。 通过系统学习, 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安全生产法》 于 201 4 年 1 2 月 1 日开始施行, 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 的理念。 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条红线,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 生命至上的理念, 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 还是“保人命” 的问题, 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才能生产。
对新法的学习, 我发现责任的明确, 责任的落实, 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 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 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 不安全不生产; 为此需要预防为主, 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 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 包括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 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并从技术上对人、机、 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 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 措施、 实施程序、 检验、 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对于安全管理人员来说, 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中要改变观念, 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 无目的, 粗放型向有计划, 有目的, 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 做一个合格的安全人。 主要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首先, 着眼人的安全心理进行安全教育 。 安全心理是人在生产劳动这一特定环境中的心理活动的反映, 是劳动过程中伴随着生产工具、 机械设备、 工作环境、 人际关系而产生的安全需要与安全意识。主要包括: 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心理、 职业安全心理、 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群体心理、 安全组织心理等。 通过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心理现象的, 可以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 产生安全教育的心理效应, 达到抓住人心、 震撼人心、 深入人心的效果。
其次, 把握人的安全行为贯彻安全制度。 安全行为是人们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自身和保护设备、 机器等物质的一切动作。 在我们电力建设行业逐步实现科学化管理、 自动化操作、 现代化生产的条件下, 安全行为不仅是个体自我保护行为,而且是生产要素相互关联、 相互影响、 相互制约的总体行为。 要建立起总体的安全防范系统, 离不开个人的自我安全保护, 这就需要有一套能够把个人安全与总体安全密切联系起来的制度规范人的安全行为。 这套制度要站在安全行为者的角度来编制和操作, 由安全行为者从内因产生“我要安全” 的行为。
第三,针对人的事项障碍展开安全活动。 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思想障碍是影响员工“要我安全” 的重要问题, 是各种不安全因素中的主要因素。 在抓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发现,一般情况下, 员工都会为满足自己的安全需要而采取自我保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规程, 但有的时候,有些人则可能因为存在某些思想障碍, 不仅忘记了“我要安全” , 而且做不到“要我安全”。
这类思想障碍归纳起来, 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对安全生产规程并没有真正理解,看不到违章操作的严重危害性; 对安全生产规程感到麻烦, 图省事、求简便而不去遵守; 因抢时间、 赶进度, 而忽视、 忘记安全生产规程;对自己的熟练技术过分自信, 心存侥幸, 麻痹大意; 逞强好胜, 表现为胆大妄为的冲动, 明知故犯; 因为身体疲倦, 精神松懈, 注意力分散而顾不上安全生产规程等。
近几年来, 某些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和个别员工明知是违章作业, 但他们为了赶生产进度而在不安全环境下操作, 违反操作规程, 结果发生了严重的事故, 给个人或家庭带来极大痛苦, 也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 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从消除员工思想障碍入手, 对症下药、 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活动。 例如: 开展安全规章制度教育, 让员工明确遵章的必要性、 违章的危害性; 开展安全知识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推行标准化作业和安全责任制, 强化员工的安全保护; 积极搞好均衡生产, 使员工保持旺盛的精力、 体力, 控制和减少不安全行为等等。 通过这些方法, 使员工逐步消除抵触、 违反、 消极、 侥幸、 松懈、 逞能等思想障碍, 增强“我要安全” 的自觉性。
第四,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 氛围, 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安全文化” 追求的是一种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管理理念, 从而促使所有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 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
第五,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 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 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生命至高无上的安全理念, 体现人类文明发展的本质。 “人” 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 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 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新的《安全法》 , 让我更加坚定了从事安全员工作的信念, 同时也为我能在安全工作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感到高兴和自豪!
第六,我相信,在中心和分厂各级领导的带领下, 我们热工专业所有同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 一定会把我们的企业做得更加壮大, 一定会让我们的发电事业更加辉煌!
第三篇
一、 坚持以人为本, 生命至上
安全生产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人。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 把原法“为了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 修改为“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 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 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 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 修改后的表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就克服了这一问题。 新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的规定, 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 更加科学、更加人性。 总之, 这部法律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使其成为一切工作的根本, 也是立法的根本。
二、 确立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 ,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 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安全第一” 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 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 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预防为主” 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 从源头上控制、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 经济、 法治、 科技等多种手段, 充分发挥社会、 职工、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字方针” 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 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 法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明确了乡镇基层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例: 一些违法的企业总是躲在小街小巷里, 只靠安监部门很难发现, 而乡、 村和居委会能搞得清楚哪个地方有违法企业。 只有强化乡、 村一级的责任, 才能第一时间发现、 制止、 报告, 及时消除隐患。 为此, 新法明确规定: 乡、 镇以及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 明确了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 二是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 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 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六、 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 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服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是规定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 创新工作, 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 通过引入保险机制, 促进安全生产, 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 赔付的资金来源, 有助于减轻负担, 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的完善和发展; 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 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 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八、 大幅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违法成本低被认为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 将行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 按照两个责任主体、 四个事故等级, 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处罚明文。第二, 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 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企业规模等实际, 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 将罚款上限提高了 2 至 5 倍, 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 这样规定充分反映了“打非治违” 、 “重典治乱” 的现实需要, 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 提高执法效能。 这些修改突破了现行法律的很多处罚规定。笔者认为, 法律的强制性在于其严厉性。 新法的出台, 有力地解决了我全生产领域本该严厉的法律责任不严厉的问题, 它的贯彻执行一定能大幅度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从而有效缓解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态势。
第四篇
新安全生产法出台, 各个电力企业展开了安全教育和宣贯的强大攻势, 为此也引发了笔者关于安全法制严管与善待的一点思考。
什么是严管和善待? 严管就是严格管理。 就是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学习中严格进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承担管理责任, 做好制度的落实监督和带头执行工作; 对于员工严管就是用规章制度来规范行为, 用工作标准来规范工作程序, 遵守制度, 执行岗位标准, 把工作做到位, 保证工作时间、 质量和效率。 善待就是要和善对待。 善待就是企业要把员工权利赋予员工, 要把员工凝聚在一起, 为员工创造好的工作、 学习环境, 提供员工的成长平台。 管理者要关心员工的工作状况, 学习情况和工作业绩, 员工要对自己的岗位有敬畏之心, 要对企业有感恩之心。 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 认真对待自己的岗位, 从岗位中获取知识, 增长技能, 保证岗位工作的完整性和严肃性。
为何要严管?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从企业的发展历程可以总结出, 一个企业要发展就必须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一个企业要进步就必须严格落实制度, 不能让制度成为摆设。 企业滑坡, 出现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是制度落实不够严格, 员工把制度规范抛之脑后,没有约束就没有规范。 每个企业都有制度, 为什么不执行, 就是没有严管造成的。 许多管理人员认为严管会得罪人, 让大家不好过, 失职以宽, 这是没有担当和责任感的表现, 如果管理者不严管, 企业就不会发展和进步, 所以在任何时候, 严管是对管理者基本素质的要求,更是企业发展进步的保证。
为何要善待? 善待是一种胸怀, 更是一种关爱, 是心与心的沟通和回报。 每个企业都是员工付出的主体, 更是员工的依靠和支撑。所以企业善待员工, 为员工提供应得的福利,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学习环境, 是体现企业以人为本的根本方式, 也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有效手段, 会提升员工善待企业的感恩心理。
如何能做到严管与善待? 古人云: 严是爱, 松是害。 在企业管理中, 严是大爱。 “严” 字是生产的“保证” , 生产必须“严” 字当先, “管” 字当头。 善是基础, 严管要发自内心, 用心善待员工, 培养员工的感恩之心。
首先是严格管理落实制度决不手软, 学习制度讲明道理以人为本。 企业管理者就是制度的第一执行者, 在制定制度过程中, 一定要依法有据, 一旦制度形成, 就要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管理者要带头执行, 并要监督员工执行, 成为监督者, 在保证制度落实方面, 决不能够手软。 大家做到严格制度落实不松劲, 严格事故惩处不留情不变通,严格检查不手软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在严格管理过程中, 人是根本,要组织干部员工学习制度, 学懂制度条文, 岗位规程流程标准, 大家都对工作制度从心里上认同, 愿意主动遵守和执行, 才能事半功倍。
其二,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干部员工违规同责。 制定制度是要求企业全体员工执行, 尤其是管理干部更要带头执行, 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管理干部, 根据制度要采取重罚措施, 以保证生产秩序稳定;建立戒免谈话制度, 对于管理不严格的管理人员要作好戒免谈话; 保证管理人员责任到位, 思想认识到位, 在制度落实和执行中, 管理人员和员工一起严格落实制度, 企业就能形成用制度管人, 发生事件用制度衡量的思维好习惯。
再者, 强化责任意识, 坚持人文关怀。 严管彰显爱, 管好思想是真爱。 严管不是无情, 在严管的过程中, 要把善待体现出来。 善待更是一种美德, 一种力量, 是温暖人、 凝聚人、 激励人、 教育人、 感化人的力量。 在严管中需要推行热情爱护与严格要求相结合的管理行为, 需要培育刚性制度、 人文关怀的文化。 要通过学习教育, 从思想上让干部职工认识到严管和善待是相互统一的。
强化员工的法制意识, 通过人文关怀, 可以建立班组事务公开听证活动, 协助管理帮扶教育、 心理调适等做法, 让员工委屈有处诉说, 困难有处求助, 意见有处反映, 化解员工思想上的抵触情绪, 真正让员工违反制度受到处罚做到心明气顺。 同时“管理处罚要给员工一个说话的权利” , 设置员工“议事室” , 使管理处罚做到公开、 公正、 公平, 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这样既严格管理员工, 又能善待员工, 形成良好的企业安全法制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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