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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工作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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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工作保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 为了加强对领取、 使用和保存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保密测绘成果是指有密级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包括各种保密测量数据、 图件、 航片等。 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条 依照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归口管理全县各单位(军事部门除外) 使用和保存的保密测绘成果, 依法行使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 使用单位领取保密测绘成果, 须出具单位证明, 审核意见, 上报省、 地测绘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手续。

第四条 保密测绘成果的保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各单位应加强对领取的保密测绘成果的保管。 存放室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测绘成果要做到专人专柜保管, 使用后必须及时放回存放室; 禁止随意将保密测绘成果乱扔乱放; 资料外用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做好登记, 防止成果资料遗失、 损坏。

第五条 保密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 转让。 确需复制、转让的, 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 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 按照原密级管理。 成果资料转借必须经使用单位领导批准, 保管人员做好登记签收手续。使用单位如发生保密测绘成果遗失、 损坏, 应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六条 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 使用和保存单位必须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批上级主管部门复后再行销毁, 严格进行登记、 造册和监销。 并向提供该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保密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解密处理。

第 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

(一) 领取、 使用和保存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每年应对成果资料进行一次自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检查结果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区测绘管理办公室及有关保密工作机构。

(二) 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区域内保密测绘成果的监督检查工作, 不定期地对持有单位进行检查, 持有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不接受保密检查或对保密测绘成果不进行规范管理的单位, 不予办理申报领取测绘成果手续。

(三) 检查内容: 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执行情况; 是否设有资料室(柜) 和安全防范措施; 是否落实专人管理和建立资料的外出、 收回登记制度; 是否有擅自复制、 转让、 转借等行为和遗失、 泄密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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