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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做出裁决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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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后一般45天内能拿到裁决书,但案情复杂可延长15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应在45天内结束裁决案件,若案情复杂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另外,根据仲裁法第43条和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且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收集证据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在仲裁程序中,举证义务和责任落在当事人身上。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开庭后一般45天内能拿到裁决书。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2、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以下是仲裁由谁提出证据的规定:

《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应当”举证是个义务,如果举证不能,仲裁庭将没有证据进行裁决,没有履行仲裁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败诉后果。该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9条对于证据问题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一)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二)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第3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收集证据并不是仲裁庭的义务,而是仲裁庭的一种权利。在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证据证实时,仲裁庭对证明一方主张的证据可以收集,也可以不收集,收集与否是他的权利。因此,在仲裁程序中,举证义务和举证责任就全部落在当事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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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批准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此,劳动仲裁一般在45天内能够拿到裁决书。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仲裁庭有权收集证据。然而,仲裁庭并非有义务收集证据,这是仲裁庭的权利。在仲裁程序中,举证义务和责任落在当事人身上。以上是对相关问题的解答。谢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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