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留置权的基本概念、成立条件和能否善意取得的争议。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时,可以行使的一种权利。成立条件包括债权人占有动产、牵连关系、履行期和无妨碍留置权。而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特定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当铺抵押权与当铺质权、电视机被盗窃后乙拿去当铺抵押。
法律分析
一、留置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根据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或合法占有的财产。那么,不属于债务人所有或非法占有的财产能否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呢?例如债务人将偷来的相机修理,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留置该物,《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综上所述,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的,仍可以依法取得留置权。留置权具有对抗其他物权的效力,对留置物享有其他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得以其权利对抗善意的留置权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留置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4、无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三、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3个例外:
1、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后返还(不是从被盗之日),2年期满后,善意取得所有权,也即回复请求权,回复请求权又分为无偿回复请求权与有偿回复请求权。
无偿回复请求权:从个人处购买,权利人不用补偿第三人支付的价款。
有偿回复请求权:通过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处购买,权利人需补偿第三人支付的价款后,才可追回。
2、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当铺抵押权与当铺质权,电视机被乙盗窃,乙拿去当铺抵押,当铺尽到应尽义务,可以善意取得。
3、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
拓展延伸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照法定程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保障其债权的一种权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可能不适用善意取得。
首先,留置权不适用于留置权人明知无留置权的情形。这意味着,如果留置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留置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其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就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其次,留置权不适用于留置权人明知有留置权的情形,而拒绝行使留置权的情形。这意味着,如果留置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留置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仍然拒绝行使留置权,那么其行为也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最后,留置权不适用于留置权人明知债务人动产被留置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而仍要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形。这意味着,如果留置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动产已经被第三人占有,但是仍然要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那么其行为也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综上所述,留置权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适用善意取得。留置权人需要仔细审查其留置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并确保其留置权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结语
留置权善意取得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且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债务人并未届清偿期且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留置权成立条件包括债权人占有动产、牵连关系、履行期和无妨碍留置权。留置权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特定例外,如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当铺抵押权与当铺质权,电视机被乙盗窃,乙拿去当铺抵押,当铺尽到应尽义务,可以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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