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Copyright © 2019- zapatazone.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