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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既遂后的刑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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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既遂后的刑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客观认定情况包括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无论实施方式如何,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是否实现,容留行为是否主动实施,均不影响罪名成立。容留卖淫罪的认定和处理应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情况由在调查取证后判决处理。

法律分析

一、认定容留卖淫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

认定容留卖淫罪既遂后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本罪的客观认定情况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容留卖淫罪的认定和处理情况,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处理,特别是对于达到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的,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涉案严重程度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由在进行调查取证后进行判决处理的。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认定容留卖淫罪既遂后,判刑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客观认定情况,包括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也构成容留罪,无论行为人的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介绍行为指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对于容留卖淫罪的认定和处理,需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合法处理,将在调查取证后作出具体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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