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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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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是仲裁机关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信息、纠纷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承担,并需双方签字。调解书一旦签收即生效,一方不履行可向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可撤销,当事人可在一年内提出违反自愿原则或不合法的证据申请重新审理。根据事不再理原则,一旦调解书生效,不得再次起诉相同事实、请求和诉讼理由,否则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律分析

一、仲裁调解书是什么

仲裁调解书是由仲裁机关制作的,记明了申诉人和被诉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的一种法律文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当写明;

(1)申诉人、被诉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

(2)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3)协议的内容和仲裁费用的承担;

(4)申诉人、被诉人签字,仲裁员、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无翻悔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二、仲裁调解书能否撤销

当事人自仲裁委员会调解生效之日起1年内,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合法的,可以申请重新审理。仲裁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撤销调解书重新审理。由此可见,仲裁调解书可以撤销。

三、不履行仲裁调解书可否向起诉

—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个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相同事实、请求和诉讼理由再次起诉,也不得再次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法律明文规定前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其依法作出的仲裁调解书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人民依法作出的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未按照仲裁调解书载明的内容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执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不得在仲裁调解书生效后,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再次提请仲裁和诉讼,否则视为违反—事不再理原则,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结语

仲裁调解书是仲裁机关制作的,记明了申诉人和被诉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的一种法律文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在仲裁调解书生效后不得再次起诉,违反事不再理原则的,应予不受理或驳回起诉。仲裁调解书能够撤销,当事人在一年内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不合法时,可申请重新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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