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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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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申请主体为机关。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措施,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执行地点为住处或指定居所。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期限、执行地点、申请主体和违反规定后果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取保候审可能会变更为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审期满后改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人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区别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区别在于期限不同、执行地点不同、申请主体不同、违反规定的后果不同。比如期限,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比如执行地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居住的市、县执行。

监视居住还有取保候审是不同的两种措施,不同的地方在于执行的期限不同,执行的地点不同,申请主体不同,违反的规定后果不同等,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人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结语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两种不同措施。监视居住是指在规定期限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住处,并进行监视和其人身自由。而取保候审是指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遵守一定规定。两者在期限、执行地点、申请主体和违反规定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根据具体情况,取保候审可能会转为监视居住。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机关、人民、人民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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