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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纯正作为犯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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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的区别以及与寻衅滋事的区别。抢劫罪纯正作为犯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杀人的方法,而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仅限于造成轻伤的范围内。此外,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体特征、客观方面特征、主体特征和主观特征上。

法律分析

一、关于抢劫罪纯正作为犯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抢劫罪纯正作为犯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1.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杀人的方法,而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仅限于造成轻伤的范围内;

3.法律其他规定。

三、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的区别

首先,客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抢劫罪的案件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

其次,客观方面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具有四种方式,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而抢劫罪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

第三,主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根据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第四,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犯罪的目的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内心的空虚。而抢劫罪主观方面虽也为故意,但犯罪目的为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

拓展延伸

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的区别在于犯罪构成和刑罚。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财物价值较大,犯罪情节严重,则刑罚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如果交易金额较大,犯罪情节严重,则刑罚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总的来说,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在犯罪构成和刑罚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强迫交易罪,则应当根据其所涉及的金额和犯罪情节来判断是否构成抢劫罪。

结语

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抢劫罪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强迫交易罪则侵犯的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在客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而强迫交易罪则表现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在主体和主观方面,抢劫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方面虽也为故意,但犯罪目的为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05-09)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05-09) 第六条 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

(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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