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立案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是其在三年内担任公司高级职位。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是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或特定财产的债权人,其他债权人需按法定程序分配破产财产。在法律责任方面,公司破产清算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负责,逾期未成立清算组可由指定。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仍需履行清算义务,但未进行清算可能导致股东获取公司财产而不承担债务。
法律分析
破产立案是启动破产程序的标志,单纯的立案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一、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法律责任
(一)清算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
(二)债务清偿责任
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而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结语
破产立案仅是启动程序,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具有效力,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同时,破产宣告对债权人也具有效力,使得有特定财产担保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清偿,其他债权人则按法定程序分配破产财产。在法律责任方面,公司破产清算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需承担清算义务。此外,在公司注销后,股东仍有个人清算责任,不能逃避公司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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