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基础。负伤职工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有条件和便利收集证据,而且有可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该规定并不排斥工伤认定申请人也有举证权利。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对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的诉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负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最基本的原则。
(2)负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是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区域,用人单位有条件和便利收集职工负伤证据。
(3)用人单位有可能为逃避事故责任,而采取转移现场,撕毁、销毁相关文件材料等手段,使证据灭失。该条规定也不排斥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等工伤认定申请人也有收集证据,向工伤认定机构举证的权利。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劳动者权益保护和责任分担的关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提供与工伤有关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雇主或用人单位也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举证责任。具体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因此,无法一概而论谁应该完全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权衡和判断。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因为劳动者相对弱势,而用人单位有条件收集证据。此外,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销毁证据也是考虑之一。然而,具体举证责任的分配需根据实际情况、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因此,无法一概而论谁应完全承担举证责任,应根据具体案件进行权衡和判断,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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