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登记费收费标准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费由国土资源局制定,收费标准根据土地面积不同而定。城镇居民住房用地按面积收费,农村居民生活用地也有相应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等工作,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制度和审批手续,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需编制年度财务决算表,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核。
法律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登记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土地登记费是指各地方为了有效开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调查、登记和颁发证书而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收取的费用。土地登记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国土资源局制定。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1、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2、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二、如何管理和使用土地登记费?
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94%留给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使用;3%上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级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新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为下级服务的费用。
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比例使用。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汇编县、市和本级土地登记费决算,于二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一式二份。并抄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
结语
土地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并由国土资源局制定。收费原则是适度、合理、保证工作需要,考虑到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土地登记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需编制年度财务决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抄送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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