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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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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登记费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登记费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二)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三)使用范围

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培训;

2.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雇用临时人员工资;

3.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费用;

4.购置图件、资料、材料、专用仪器、设备及劳保用品;

5.印制表、册、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等费用。

(四)使用比例与管理

1.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中1.2.3.4款收取的经费,50%用于地籍测绘;50%用于土地权属调查。

2.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94%留给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使用;3%上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级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新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为下级服务的费用。

3.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比例使用。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汇编县、市和本级土地登记费决算,于2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一式二份。并抄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

五、广东、海南、福建省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具体标准及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原地方自行制定的标准和项目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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