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属招标人责任。
2、投标方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未提出质疑,要求澄清,投标文件对漏项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了报价,属投标方的责任。
3、基于上述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合同谈判中充分协商,明确双方责任,以解决问题的态度各退一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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