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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的审查起诉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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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事实上,销售假药的行为很有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类似于造成患者死亡的话,量刑一般也不会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而对于买到假药的这部分消费者来讲,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查起诉后如何处理

一般的刑事诉讼过程,是案件经过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人民审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提起公诉。法律规定,人民审查案件的时候,主要应当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是否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

人民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提起诉讼;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提起诉讼。在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根据法律规定,机关补充侦查是有期限的,即机关接到人民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审查的内容包括: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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