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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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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一第26题: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C

【考点】《监督法》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三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或者人民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选项B说法正确。《监督法》第三十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选项C说法错误。《监督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选项D说法正确。《监督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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