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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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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申请回避的程序: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2、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分别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3、驳回的回避申请的,可以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一、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程序1、回避的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2、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3、申请期间诉讼的任何阶段。4、申请方式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5、告知程序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员等人员名单。6、决定主体院长: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检察长:检察人员、员、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7、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非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被驳回的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到通知时)。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除外。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案件审理公正,对案件参与人员进行严格身份。如果案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近亲属,参与过该案,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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