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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电子新规定(附开具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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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电子开具规定

通行费电子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以下称“征税”)。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以下称“不征税”)。

ETC后付费客户索取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通过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

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

在充值后索取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通过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

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起,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

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业务咨询

使用ETC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开具通行费电子,不再开具纸质票据。客户可以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与投诉。

通行费电子的开票问题可拨打服务平台热线95022;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登录服务平台查询;通行费电子的查验和抵扣等税务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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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北ETC优惠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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